依据
刑事法律法规,
刑事拘留 30 日的计算方法是从公安机关实际执行
拘留之日的翌日起开始计算。
举例来说,若公安机关于 1 月 1 日对某嫌疑人实施了拘留,那么
拘留期限便应自 1 月 2 日起算,直至 2 月 1 日达到 30 天之数值。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间的起始时刻及具体日期并不计入拘留天数之内。
此外,如遇拘留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应当以节假日结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当日拘留到期之日期,但此期间内
犯罪嫌疑人仍需实际执行
羁押,并应将其折抵相应刑期。
在实施刑事拘留这一临时性法律措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会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深入探寻案件真相。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他们应当在
拘留时间达到 3 日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达 4 个工作日。
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恶性涉案情节较为严重的被告人,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上限则可延长至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