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若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被扣留者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但在特定情形中,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延展为一天到四天。
而针对
流窜作案、无规律地多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的情况,提请审核同意的期限则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扣留者,并且需要将执行情况尽快告知人民检察院。
至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同时具备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
司法程序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