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定,当企业与各员工履行至第三次
劳动合同续订时,必须与他们签署具有长期性的、无确定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即所谓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劳动雇主与劳动力之间签署的没有明确规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非出现了法定的
解除合同情形,例如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被证明无法胜任工作,否则雇主不得单方面地解除该项合同。
当然,在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并且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企业同样有权与其员工签署仅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此期限的具体长短需由劳资双方共同洽谈决定。
在一般的情况下,常见的固定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3 年或 5 年等等。
总的来说,第三次
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协商结果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