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司法制度健全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当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
羁押于看守所之后的第 37 个自然日内,通常都会得到最终的裁决和处理。
这一段时期由于其重要性和及时性,被广泛地誉为“黄金救援期”。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倘若认定某人因罪而需被正式
逮捕时,应当在
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进行审查与批准的申请。
但针对某些特定状况,可适当延长提请批准的时间,由原先的三日增至一日至四日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各地进行
违法活动或多次
涉嫌犯罪行动、甚至是组成团伙进行作恶行径的严
重犯罪嫌疑人来说,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也可以适度延长至整整 30 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该案件将会继续进行深入调查;反之,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请求,公安机关则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犯罪嫌疑人。
若仍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并且
当事人符合投保候审、
监事居住等条件的话,依法办理投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手续即可。
总的来说,在第 37 个自然日内可能出现的结果包括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以及
变更强制措施等多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