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
违约责任都会失效,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合同本身不符合法律及行政相关规定,或是纯粹基于
欺诈、强制威胁或违反公众利益等因素使合同自始就不具效力,如此一来,所附带的
违约责任条款自然也就形同虚设;其次是在有
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存在严重欺骗行为或受到他人
胁迫,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此种情况同样导出违约责任条款失效;再次是
当事人明知故犯地互相勾结,以损公肥私为目的
签订合同,这种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效力的;再者,在免责条款出现失效的特定情形时,例如理应承担因逾越权而对他人生理伤害负责,或者是恶意或较大过失导致别人财产的严重损失,此类情况中所设定的违约责任很可能就是失效的;最后,当格式条款中删除提供方自愿承担的责任、增加对方承担的义务、排除对方享有的重要权益时,这种条款将被视为是失效的,如果涉及到违约责任,那么它也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