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争议案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由被告的法定住所地法院进行专属
管辖。
然而,若原
债权债务关系与次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均位于同一区域范围内,则该履行地所在的基层人
民法院亦具有相应的司法
管辖权。
值得关注的是,此处提及的"被告住所地"通常系指被告的籍贯所在之处。
若被告的常居地址与其
户籍所在地并不相符,则应以其实际经常居住的地点为准。
所谓"
经常居住地",是指在
起诉之时起,公民离开原本的住所地并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但在此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场所则不在考虑之列。
因此,在选择管辖法院的过程中,准确把握相关地理位置至关重要,这将有助于确保您的
诉讼能得到妥善、合法且精确的受理以及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