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简单地总结出了违约行为:1. 预见到的违约,也就是
预期违约。
明示是指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态不会
履行合同义务;默示则意味着一方的行动已经告诉大家其将不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
合同义务。
2. 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就是彻底拒绝按照合同规定去做;迟延履行,超过了合同限定的时间才
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如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质量、数量等未达协议标准;部分履行是只执行到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3. 加害给予就是不仅要
赔偿破坏合同带来的损失,还要对
债权人因缔约行为产生的原有利益损坏做出相应补救。
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违约行为,法律界自然要采取各异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