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
逮捕之后的侦查
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月之久。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且面临
期限届满却无法完成调查的案件,可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予以延期,延长时间为一个月。
如果仍然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结束侦查工作,则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再次延长两个月。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在经过上述期限后仍有可能无法侦查完毕,此时便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进一步批准或决定,方可延长至四个月:(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2)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3)涉及
流窜作案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若按照相关规定延长了期限,却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也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决定是否再行延长两个月。
总而言之,被逮捕后的
羁押期限因其所涉案件性质各异而有所区别,但最长一般不超过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