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开设赌场罪行的发起者进行财务交易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同谋性质的开设赌场罪。
共同犯罪行为可细分为确立性
共犯(即帮助犯)以及指导性共犯(即
教唆犯)这两种主要形式。
在此类情形下,财务交易行为往往被视为对于开设赌场
犯罪活动上作出的支持与协助,因此将构成确定性共犯。
为了明确是否已经构成
犯罪,以及具体涉嫌哪项
罪名,需要全面衡量转移资金者的主观意图、涉及的资金额度、交易次数、以及是否明确知晓并认同该笔资金在开设赌场活动中的用途等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倘若
当事人明白并知晓这些资金是被用于非法开设赌场行动的,但仍然进行了此类的金钱转移,并且对整体
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较为重要的支持与协助作用,那么他将会面临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风险。
然而,若可以拿出确凿
证据来证明当时的情况并非有意为之,或者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且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显着,都有望避免被视作构成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