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看守所中的37天”,指的是我国公安机关在对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可能达到的最长的
羁押期限。
该期限的计算自
拘留之日开始,包括所有的
法定节假日在内。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人士在1月1日遭受了刑事拘留,那么我们可以推断出,他的
羁押期将会持续到2月6日,共计37天。
在这37天中,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公安机关有30天的时间进行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工作。
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就必须向检察院提交申请逮捕书。
而检察院则需要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逮捕书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反之,如果检察院拒绝批准,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对嫌疑人进行侦查,并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他们有权依法变更对嫌疑人的
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