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了,
预期违约者应当承担起相关的
违约责任。
正如预期违约这一概念所指出的那样,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日期尚未正式来临之前,一方
当事人即便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也仍然有义务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向世人表明他们将会在履约日期到来之后拒绝
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然而,如果在履约日期来临前,守约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有力的
证据来证实另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着预期违约的不良行为,例如其已经表达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愿或是做出了能被证实为在今后将不会按照合同要求去履行的客观行径的话,那么该受损害的一方就具有提前在合同履约日期结束前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亦或是要求对方道歉等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据事实真相,结合各类复杂的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以便确认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预期违约的程度,并进而明确界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