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对于连
续签署了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雇员来说,若在第三次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选择不再与其续约,则必须依照法律条款,向该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此种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以雇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若雇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将其视为一年进行计算;反之,若雇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所谓“
月工资”,即是指雇员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终止与雇员之间的
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雇员支付
赔偿金。
然而,在此过程中,具体的
赔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还需根据雇员的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相关
证据进行综合考虑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