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一旦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并没有亦然且必须的程序规定要求立即对被告进行
拘留。
是否实施拘留,主要是依据
判决书所揭示的对被告的法律责任的裁决来决定的。
在实践过程中,当判决结果被认定为需要实际服刑的监禁性惩罚(例如
有期徒刑、
拘役等等),而且被告在此前尚未被关押或者已经被
羁押但其待判期间尚未完全跨越判决中所确立的那部分刑期时,那么通常将会执行立即的收押行动。
然而,假使判决的内容只是替代性的
刑罚,诸如
缓刑、
管制或是单独处以
罚金等非羁押性质的刑罚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几乎可以肯定的说,不会立即执行对被告的拘留行为。
再者,在判决宣告完毕之后,但如果被告人在此段时间内并未提出上诉或检控方也未提出
抗诉,那么只有等到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才能根据判决的具体内容来执行相应的刑罚措施。
总的来说,法院判决后的具体执行方式,是由判决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在审判前的羁押状况共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