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在一个自然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且复杂的案件,由于涉及到众多因素和情况,检察机关可能会适当予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在此过程中,如果
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其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也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官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即十日内)做出相应的判决决定。
但是,如果被告人被判定可能面临的
有期徒刑超过了一年,那么检察官则有权利将审判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检察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
证据材料,并且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
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进行两次,每次的时间限制不能超过一个月。
当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再次提交至检察机关时,检察官将重新开始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