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其决定性因素并非仅仅依赖于指控者人数的多寡。
真正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具备充分的
证据链条,来证实开设赌场这一
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其中这一证据链条应涵盖各类证据类型,如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词、罪犯自白以及辩护陈述等等。
同时,我们需注意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能有众多证人提供的证词相互印证,无疑会增强整个证据体系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然而,即便仅有一位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确凿无误,并且关键至极,再配合同样充分可靠的其它相关证据,同样有足够的分量来作为判定成立的依据。
总而言之,在对开设赌场罪行进行审查判断时,需要将所有案件中的各类证据统合考虑,并严格遵循证据必须真实、充分的原则,以此来衡量是否已经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而非仅仅根据指控者的人数多少来做出是否量刑判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