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人员的释放时限,这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问题。
通常情况下,如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展开
逮捕行动,
被拘留对象必须在
拘留期结束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给当地检察院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分子连续或群体性作案等情况,申请审批时间可以顺延一到四个工作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申请审批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从理论上讲,被拘留者最早可能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天获得释放,最晚则可能在拘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七天获得释放,具体释放日期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