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人员被警方带走的次日,并不必然被视为开始进行
拘留。
被警方带走的原因很有可能仅仅是为了进行必要的
协助调查工作,这便属于
传唤的范畴。
在正常情况下,传唤的时限应控制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
然而,若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他们将必须向
被拘留者展示
拘留证。
而拘留的期限则是从公安机关正式做出拘留决定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案人员被带走的次日是否应当被纳入
拘留期限的计算范围,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律程序来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在现场直接做出了拘留决定并且立即执行,那么这一天就算作拘留期的起算日期;反之,若是在前期的侦查盘问阶段,尚未正式作出拘留决定,那么这一天便不能算作拘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