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
刑事拘留后的
逮捕决定,通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若公安机关在
拘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