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主要涵盖了两类情形。
其一是明显预期违约,即在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际,某一方
当事人以坚定且明确的态度表明他们将无法继续履行该
合同义务。
其二则是隐含预期违约,具体来说就是,在相应的
合同履行期限尚未行至之时,某一方当事人具备充足且确凿的
证据证明在期限临近之时,另一方当事人将会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他们并不愿意为此提供必要的
履约保证。
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合同各方真实权益,使得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实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损失。
在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的认定,需要综合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其中牵涉到当事人的行为举止以及证据的扎实程度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