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林地区进行赌博活动并被执
法人员捕获,这无疑属于极其严重的
违法行为之列。
赌博行为不仅严重触犯了行政法中的
治安管理规定,而且若情节恶劣,甚至有可能上升至
犯罪层面。
倘若涉案者仅仅是一般的参与赌博行径,那么他们很可能遭受治安方面的
处罚,如
拘留、罚款等等。
然而,假设涉案者将赌博视为谋生手段或者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
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就很可能面临严峻的
刑法惩处。
其中,聚众赌博行为常表现为组织三个及以上的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的利润(即所谓“抽头渔利”)累计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参赌资金数额累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参加赌博的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以上等情况。
而开设赌场则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以及资金等各种便利条件来
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一旦这些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涉案者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