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以下四种较为常见的违约情形:第一种是
预期违约,即是指在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
当事人已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示且颇有诚意地声明他将不能够履行其应负的
合同义务。
第二种则是实际违约,这种情况包含了多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拒绝履行,即完全无视合同约定,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行事;再如迟延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期履行自身的义务;又例如不适当履行,它可能表现在虽然已经作出履行,但是却未满足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等方面。
第三种叫做不完全履行,这是指仅对合同所约定的部分义务进行履行,或是尽管达到了一定的履行程度,然而相较于合同的整体要求而言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最后一种是加害给付,这种情形下,不仅是执行合同义务的举动未能符合原有的约定,而且还给对方带来了无法估量的额外经济上的损失。
总的来说,只要有任何一方未能依照合同所拟定的全面、恰当且及时的方式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就极有可能构成违约。
至于如何判断具体的违约问题,则需要我们依据每份合同的细节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