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关于
合伙人所持股份比例对于其是否具备发起
清算的权力并无决定性的作用。
清算的启动往往需要满足指定或者合意的解散情形。
即便某位合伙人所持有股份份额相对较小,只要
合伙企业存在着触发解散条件的场景,诸如
合伙协议已经期满、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停止继续经营等等,那么此一合伙人即享有提起清算之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清算行动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条文以及合伙协议当中所达成的共识进行。
若合伙协议对此类清算问题设有特殊规定的话,则应当优先遵照执行。
与此同时,清算过程中应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等事项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置,以确保所有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而言之,尽管持有股份较少的合伙人在满足法定及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具有申请进行清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