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并不能完全依赖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数规模作为决定性的依据。
从一般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尽管单独实施某项能够满足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所有构成要素的行为亦有可能构成该
罪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众多人员共同参与寻衅滋事活动的情况更为普遍。
举个例子,假如有三人及其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人集结在一起,然后采取公然方式实施任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情节非常严重。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最重要的是观察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定义的那些寻衅滋事的具体情况,比如行为的性质、使用的手段、可能带来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力等等复杂因素,而并非只依赖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大致的数量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