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金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特定情况之下是允许共同适用的,但这并非是绝对普遍适用的原则。
违约
赔偿金具有补偿及惩戒的双重特性。
倘若双方事先达成的违约赔偿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害,那么任一方可向当地的
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相应的增加,在此种情形下,便可将由此产生的损失纳入在内进行实质性的弥补。
然则,如果拟定的违约赔偿金过分超出了实际所受之损,任何一方也有权申请适度降低。
在对上述两个概念是否应当并行使用进行判断时,应当全面考察合同履行的现实状况、各方
当事人在案件过错层面上的严重程度,以及他们在该案中可能实现的预期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总而言之,违约赔偿金与实际损失能否共同适用,需要依据具体的事例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做出决定,以期能够公正且合理地填补受害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