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拘留期限的计算起始点是
被拘留人员实际被
羁押的那一个工作日。
具体而言,若公安机关在
拘留了某个嫌疑人之后,认为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就应立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针对此类情形,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需在拘留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
递交上去。
然而,若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案件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复杂因素时,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第四个自然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会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文件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拘留期限的上限为37个自然日,且从被拘留人员被羁押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