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过程中,通常双方面对面地参与是非常必要的环节。
调解的主要目的便是在于推进
纠纷问题的妥善解决。
双方人员积极主动地到场参加调解会议,不仅有利于充分展示各自的利益诉求与立场见解,还有助于警方更为全面而细致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争议的核心所在。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其中一方由于合理的原因而暂时无法亲自出席调解会议,在得到警方的慎重评估并且在后续补充完善相关程序手续的基础之上,调解工作有可能会先行开展一部分。
但是,从根本原则上来说,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公平正义以及最终效果的显著性,双方共同参与的方式无疑是最为理想的选择。
这也是遵循了相关调解程序的严格规定,有助于实现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