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时限以每日为计量单位,自被采取暂缓措施之日起次日起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在5月1日您被正式确立为行政拘留的对象,且
拘留期长达11天,那么法定的
拘留期限就会从5月1日这一天开始计算,直至5月11日这一天结束。
然而,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在行政拘留之前,如若已被采用强制手段暂时限制了个人自由,此段时间也应予以相应的抵扣。
例如,由于同一
违法行为导致的
刑事拘留或
逮捕期间,这段时间也应该被折算掉以计算行政拘留的时长。
总而言之,关于具体的起始与终止日期,请务必以公安机关所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