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
行政拘留所设定的期限是从行刑处决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的。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在某个法定的日子(如 5 月 1 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判处了十天的惩罚,那么,这段时间就要从该日即 5 月 1 日开始,截至至 5 月 10 日方能告终。
然而,如果在正式施行行政拘留之前,被
处罚者已先被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这些被限制的时间便应该被折算为行政拘留的时间。
举例来说,若因为同一种
违法行为而先被
刑事拘留了两天,那么在这十天的行政拘留期间内,这两天的时间便需要从中扣除。
总的来说,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我们应该以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