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博重大罪案的审查过程中,即使缺少对罪案现场的直接
证据,亦不意味着可以肯定地断定证据链条出现遗漏。
毕竟,作为法律决定依据的证据类型极为丰富,涵盖了外观证据(例如
书证、
物证)、口头证据(例如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书面证据(例如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其他各类证据(例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若在缺乏现场证据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其他充足且合法的证据,例如涉案人员的口供互相印证、资金往来记录、通讯记录等,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实了真实的赌博行为,那么便无理由将其简单地判定为
证据不足。
然而,倘若仅有零星的孤立
间接证据,却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证据体系,以至于无法准确无误地证明赌博事实的存在,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视为证据不足。
因此,在对证据进行评估时,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类型的证据,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