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涉嫌诈骗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进行正式
逮捕所需的时间通常为
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内。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四天,亦或更长至十五天。
当面对这类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时,其审批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上30日。
人民检察院应于接到由公安局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七日内,确认同意逮捕或给出不同意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拒绝逮捕,公安局应当在回复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仍需对相关事件继续展开侦查,且符合适用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法律条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总之,在审批逮捕方面,各个案件的实际状况可能存在差异性,审批时间的长短也因此会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