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口供以及转账记录在某些特定条件之下,的确具备被视为定罪依据的资格,然而仅仅依赖于这两者并不足以建立明确的定罪依据。
口供作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陈述的形式之一,如果能够与其他各种形式的
证据相互映衬、相互验证,进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对于最终的定罪依据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而转账记录,作为常用的书面证据类型之一,其功能在于能够精确地揭示资金的流动方向与具体的交易详情。
只是,对于定罪依据的考量,必须对整起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评估,其中包含对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推翻现有证据的矛盾证据等等问题的探讨。
例如,转账行为未必一定伴随着
非法行为,仅凭转账记录并不能百分之百断定为
犯罪行为。
因此,只有当口供与转账记录能够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补足、互相支撑,并且经过严谨的分析对比之后,能够成功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从而满足
刑事诉讼所设定的严格证明标准时,才能将其作为定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