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事宜订立了为期三年的条款约定,然而在第二年度内贸然决定放弃继续租赁,这无疑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详细规定,租赁合约被视为具有无庸置疑的
法律效力的契约。
若合同中并未设定任何关于提前
解除合同的特定例外情况,那么仅凭一方擅自在第二年度决定最终终止租赁,便已违背了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作为违约方,应自愿承担起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包括支付已定
违约金、
赔偿实际损失等。
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应的
赔偿金具体数值,还需要参考
租赁合同中的所有约定。
一旦合同明文规定了违约金的赔付数额,违约方有可能需要按照这个约定的数额来履行其付款义务。
然而,倘若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房东则有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承担因其
提前退租而导致的实际
经济损失,如房屋在空置期内的租金收入损失。
因此,为了避免后续
纠纷的出现,我们强烈推荐您与房东保持积极沟通的态度,力争在不断的交流协商过程中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