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役案件中,其实际服刑的期限是从判决正式开始执行的那一天算起;若于判决之前已经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进行
羁押的,则羁押期间的每一天都应当折算为
有期徒刑的一天来累计。
例如,某
犯罪分子被判定应处以三个月的拘役,并且在
判决生效之前并没有被羁押过,那么他需要实际坐牢的天数就是固定的三个月。
然而,.倘若犯罪分子在判决之前曾被羁押过,如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或者经过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被高度戒护的情形,那么他被羁押的时间将会依据相关法律精神予以适当的折抵销入到拘役的
刑罚中。
所以说,对于拘役三个月的刑罚,实际执行的时间究竟有多长,就要看判决前是否曾被羁押及具体羁押了多久这两大因素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