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若因参与赌博活动而涉嫌构成
刑事拘留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以谋取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进行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职业的;其次是组织累计3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行为,且在此过程中其个人
非法所得的抽成金额累计已经超出了5000元人民币的;再次是组织累计3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行为,赌资总额累计已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最后是组织累计3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行为,参赌总人数累计已超过20人的;另外,如果组织中国大陆公民累计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收取
回扣、介绍费用的话,也是会面临
刑事拘留的风险的。
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
组织赌博活动,而且具备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或者涉嫌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建立赌博网站后再提供给他人进行组织赌博活动,以及为赌博网站担任
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况的,同样都会受到刑事拘留的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