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契约中所涉及到的
违约责任问题上,承租人的提前撤离常常会被视为出租方的过失。
然而,其责任最终如何归属,仍然须按照具体的
合同条款以及现行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界定。
若双方在
租赁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
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对应的
赔偿措施,那么便应尊重并履行此约定。
普遍而言,出租方很有可能被要求退回承租人在尚未享受的租期内所支付的租金,同时也需要归还其所缴纳的押金。
此外,出租方还有可能需要对承租人因为
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直接
经济损失负责,例如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等。
倘若在租赁协议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权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由于
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其中包括预期
可得利益的损失。
但是,承租人必须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之间确实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总的来说,尽管出租方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负有主要的违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仍需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