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销合同的
违约责任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预期违约,也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际,任一方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表达方式,已经做出了不履行其应尽
合同义务的明确预兆。
其次为实际违约,例如拒绝履行,即在合同期满之后,完全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再如迟延履行,即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履行;此外,还有不适当履行,例如达成的合同内容并不符合所约定的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除此之外,如果交付出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质量基准,也属于
违约行为。
最后的一种情况是不完全履行,即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某一部分。
对于违约方而言,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以及适用
定金罚则等。
而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与程度,往往会根据供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