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
抗辩权主要包含三种类型:首先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存在于两种或以上
当事人之间均担负
债务责任、而又无先后顺序之分的情况下,此时必须达到同步履行的
诉讼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即随后的履行方)在对方当事人尚未进行履行前,可依据自身合法权益予以拒绝并提出履行要求。
其次为“
先履行抗辩权”,此种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均担负债务责任、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若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后履行一方则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最后是“
不安抗辩权”,此种抗辩权主要针对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他们有确凿
证据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能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可以暂时停止
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待对方提供适当的
担保措施后,再行恢复履行
合同义务。
这三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