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若认为有必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在拘留期内的第三天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如犯罪嫌疑人系
流窜作案者、多次
违法者或有结伙
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等,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回复,决定
批准逮捕与否。
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文中所涉及的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然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