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当中,通常情况下,在实施
逮捕之前,首先会有
拘留这项强有力的保障措施进行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非始终如此,拘留作为一种在紧急状况下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具有其独特的
适用范围和意义。
相较之下,逮捕则被视为更为严重的一项
强制措施,通常它需要有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会导致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而采用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手段尚未足以消弭其潜在的
社会危害性。
然而,也存在着例外情形,例如当涉及到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时,只要满足了法定的条件,便可以直接决定实施逮捕,而不必先行拘留。
总的来说,拘留并不是逮捕的必要前提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