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之下,若公安机关认为对
被拘留之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内,书面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中,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第四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第三十个自然日。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定。
因此,从
刑事拘留正式启动到检察机关依法做出决定
批捕,这最短的时限应该是七个完整的自然日。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实际情况往往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特殊性质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