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
欺诈手段进行的罪案启动
立案程序所需提交之关键
证据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类重要内容:首先,系被害者所做之陈述报告,其中须详细披露受骗经过、具体发生时间及地点、采取何种手法以及涉及金钱数额等详尽细节;其次为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凭证,例如
合同协议、
借款条据乃至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
欺诈行为确实存在的书面文件资料;再次则为实
物证据,诸如与欺诈行为密切相关的物品等;除此之外,电子数据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包含了诸如即时通讯记录、电子信件乃至私人短信等充分反映欺诈活动及其情况的各类信息资料;最后,
证人证言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那些曾亲眼目睹或知情诈欺全过程之人所做出的证词。
若有
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与辩护言论,亦可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值得强调的是,所有证据均需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同时还需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方能满足
立案审核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