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体系中,看守所的
羁押期限被视为等待审判期间,这与“坐牢”的概念有本质区别。
所谓的“坐牢”,通常情况下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其他类似
刑罚之后,需要在监狱内渡过相应的惩罚时间。
然而,在未获得法院判决确认其有罪之前,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这段时间仅仅只能被理解为是一种强制性的拘禁措施。
一旦法官做出裁决,确认了其罪行并决定实行某种形式的惩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那么此前在看守所里所耗费的
拘留时间便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抵,用以抵消部分或全部的刑期。
具体来说,在适用
管制刑罚时,每
羁押一天即可作为两天的刑期来计算;而对于
拘役和有期徒刑这样的刑期,其折算标准也同样是一天天相抵。
总而言之,尽管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生活与传统意义上的“坐牢”有所相似,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折算刑期的具体情形还得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