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种情形之下,雇佣机构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关糸的权利。
依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明确规定,
劳动者自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若经过用人单位专门书面通知后,依然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书面通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糸,同时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
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假如超出了前述期限而尚未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具体要求,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双倍工资,并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仍然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力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糸,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