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行为是否构成本质上的
刑事犯罪,具体的裁量标准需要依据实际状况来制定。
一个普遍的看法是,当赌博活动以获取利润为唯一动机时,若有人组织群体进行赌博活动或将其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这种情况便符合赌博罪的构成条件。
例如,当这样的集体赌博活动涉及到的人数达到了三个人及以上,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抽头渔利的总金额已经累积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达到每种赌注总额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甚至是参与赌博的人数累积超过了二十人以上等等。
另外,如果有赌徒将赌博视为主营业务,成为其日常生活方式,吸取其收入成为最主要的生活来源,那么我们也可以认为他已经实现了以赌博为职业的规定。
然而,对于那些只是偶然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额度较小的人,他们并不应该被视为罪犯,但是有可能仍然面临
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在判断一项赌博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其性质、规模、频率以及所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