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批准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期间收取期限不得多于两个月。
然而,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案件情节较为复杂、审结期限已至但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案件,该种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后,将侦查期间收取期限延长一个月。
另外,对于位于交通条件极为不便或地处偏远地区且属于重大复杂类型的案件;或者大规模
犯罪团伙所引发的案件;亦或是跨区域
流窜作案且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举凡此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若面临广泛而复杂的取证难题时,经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后,侦查期间收取期限便可相应地进行延长。
对于那些可能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牢狱之灾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期间收取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延长,然而当这一期限经过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则需再次经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方可进一步延长侦查期间收取期限两个月。
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案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
在此环节,检察机关所需的审查起诉周期通常为一个月,但对重大或复杂类型的案件,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5天。
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
补充侦查,则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待检察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法院
提起公诉之后,案件便进入到了法院审理阶段。
总的来说,整个司法程序的时间长度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