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了数种具体情境下,
购房者的
定金可予退还:首先,当发展商并未取得合法合规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与之相关联的销售资质时,那么在此前提下签署的定金协议则可能无效。
因此,如果与此相关的定金得到退还,这并非是不合理的诉求。
其次,若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上,诸如房屋单价、面积数值或交房期限等等关键事项未能达成共识,也不能算作选购方的过失。
如此一来,他们便有权利索要回定金。
再者,由于一些难以归咎于
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因素,例如体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无法继续执行
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时原有的定金属得退还。
同样地,如果因为开发商的欺瞒、威胁或是其他
非法行为导致买方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订立定金协议时,他们依然有权利索取定金的返还。
然而请予以注意的是,假如仅仅是由于卖方的单方面原因而导致合约违约,买方通常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