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原则来看,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雇主未能续约时,通常有义务对员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依照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雇主在维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基础之上,再次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然而员工却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以外,只要是非因雇员原因导致的可
续期劳动合同届满结束的,雇主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偿。
关于补偿的具体额度,要根据员工在公司单位的服务年限来予以确认,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其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补偿金,如果员工的服务年限介于6个月至1年之间,则需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补偿金;倘若员工的服务年限不足6个月,那就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而这里所提到的"月薪",则是指员工在任何形式的离职或
解约之前的最后一年内的平均薪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