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开设过程中,负责进行警戒巡查的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常常被视为
犯罪行为。
在
法规框架下,为赌场开设行为提供协助支持,如担任警戒巡查人员,本质上是成为了开设赌场罪行的
共犯。
共犯的概念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
故意犯罪。
虽然这些警戒巡查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的业务运营与管理工作,然而他们通过自身的行为为赌场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实质性的推动与保障,从而发挥出了积极的配合作用。
他们需要承担的
刑事责任程度则将根据他们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介入程度以及
违法所得情况等多个因素予以全面考量。
倘若警戒巡查人员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他们就可能被认定为
从犯。
关于从犯的处理原则,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即应当从轻判处
刑罚、
减轻处罚乃至给予相应的豁免。
然而无论以上怎样一种情况,赌场开设期间的警戒巡查行为都无疑是触犯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