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观点认为,在肢体冲突或其他形式的对抗中,率先采取行动的一方往往不会被认可为
正当防卫行为。
因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界定正当防卫堪具严格的条件标准。
这个标准包括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须存在真实且紧迫的不法侵害;其次,该不法侵害必须正在持续发生;再者,
防卫措施必须是为了抵御非法侵害,从而使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另外,防卫行为本身必需以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并且不得明显超越必要的限度,从而导致他人遭受重大损失。
如此说来,假若先行出手的一方已经停止了对他人的侵害行为,然而后行采取反击方式的另一方的实施的应对措施却因此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这种防卫行为很有可能超出了正当防卫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当然,每起具体事件都应该视其双方成员的行为动因、实施方式、力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例如,假设先行出手的一方仅仅是轻微地推搡了对方,而后行采取反击方式的另一方却使用了
暴力造成更加严重的
人身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便后行者符合上述各方面的正当防卫要求,亦不能视为完全成立。
简而言之,我们必须依据每起实际案件的完整事实经过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各类
证据材料,作为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