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参与赌博活动乃属
刑事犯罪之举。
对于普通的参赌者来说,他们可能将面临行政执法部门的严厉惩罚,诸如
拘留以及罚款之类。
然而,如果有赌徒意图通过赌博获取暴利,甚至为此不择手段地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活动,或者干脆将赌博视为谋生的职业,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
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所谓“
聚众赌博”,主要是指召集超过 3 位人士进行赌博活动,同时累积收取的抽头利润已经达到了人民币 5000 元及以上,赌资额也积累至 5 万元及以上的程度,参赌人员更是累计高达 20 名或更多。
再者,如果一个人因为痴迷于赌博而无法自拔,连续不断地利用赌博来获取经济收入,这种现象便称为“以此为业”的赌博者。
依照相关刑
法规定,此类赌博罪行将会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相应
罚金。